【林宇仁】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一、深山。二、孤島。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條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破損須當面開驗。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四、應交付其他費用。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