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郵件處理規則,有關期間之規定,何者錯誤?
(A)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寄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B)無法退還之無著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 6 個月後銷燬之
(C)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 3 年
(D)無法退還之無著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 3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102 晉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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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仁】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    隨時銷燬之。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    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