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信託業為下列何種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A)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B)未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C)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未保持適當之流動性
(D)未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而將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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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第 26 條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第 27 條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外匯相關之交易,應符合外匯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就外匯相關風險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信託業應就利害關係交易之防制措施,訂定書面政策及程序。第 29 條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 36 條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第 49 條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54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第 55 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