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第 9 條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第 31 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第 33 條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發文文號: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183610 號 函主 旨:貴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有關信託業擔任基金 保管機構相關法令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4 月 26 日中託業字第 0960000268 號函。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已明定基金保管機構係本於信託 關係而擔任受託人,委託人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為享有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亦即投資人。信託行為係基於信託關係所 為之法律行為,上述之信託關係並未明定係由受益人移轉財產權予受 託人,實務上雖由投資人直接將金錢匯入信託專戶,尚非表示投資人 即為委託人,該信託關係既已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明定,自 應優先依該法從事信託行為。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第 2 款明定基金保管機構依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此不僅與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所稱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 之金錢信託(即特定金錢信託)之特性及定義相同,且該法第 23 條 亦明定基金管保機構負有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操作之責任,故尚難 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無管理或處分之權。信託業擔任基金保管機構就 「信託法」、「信託業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應為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上述規範若有所扞格,應優先適用「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 四、請貴會速將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85001711 號函轉知各會員。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7 日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