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第 30 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