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rry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錯誤(A)第 73 條2.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B)第 73 條1.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沒有規定巿價不能估計時,才能定值要保(C)第 76 條1.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D)第 50 條3.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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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錯誤(A)第 73 條2.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B)第 73 條1.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沒有規定巿價不能估計時,才能定值要保(C)第 76 條1.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D)第 50 條3.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