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有關假釋與縮短刑期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者均在鼓勵受刑人保持善行,改善更生
(B)假釋適用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受刑人,縮短刑期僅適用於符合法定條件之有期徒刑受刑人
(C)假釋僅適用於二級以上受刑人,縮短刑期僅適用於一般監獄及外役監獄三級以上之受刑人
(D)假釋受刑人釋放後應交付保護管束,縮短刑期提前出獄之受刑人無交付保護管束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Zn(112警監雙榜)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

【用戶】煎魚喵

【年級】

【評論內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第1項: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