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監所備取、明年正取】評論
第24條: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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