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n(警特一定會上榜)】評論
(A)甲因殺人罪被宣告無期徒刑、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宣告有期徒刑 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0 萬元,二 罪只需執行無期徒刑即可
【免費享解】評論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次就上榜!】評論
(A)刑法第51條第4款,故應執刑無期徒刑與罰金(B)刑法第51條第5款9年(各刑中最長期)~50年(8 年+7 年 6 月+8 年 3 月+9 年+8 年 6 月),但最多不得逾30年(C)刑法第51條第6款50 日(各刑中最長期)~150日(40 日+30 日+30 日+50 日),但最多不得逾120天(D)刑法第51條第8款
【讀書人】評論
(A)刑法51條四款規定: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B)刑法51條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故正確(C)刑法51條六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50日為最重,因此,應在50日以上120日以下(D)刑法51條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