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A)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B)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C)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D)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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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otomomotm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 10 條 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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