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綿寶】評論
依據設置標準第16條: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1層及第2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1層及第2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1層及第2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3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1者。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2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1層在3公尺以下,第2層在5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1層及第2層樓地板面積在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