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會計師辦理證交法第36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時,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試問下列何者為錯誤?
(A)警告
(B)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交法所定之簽證
(C)撤銷簽證之核准
(D)申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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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三、撤銷簽證之核准。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