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D)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A)(B)第 8 條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JC】評論
(C)應信託財產之公職人員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應辦理財產之變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