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420聲請再審 一、偽證。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22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Vita】評論
不受理之判決---程重乃亡八再審基本上內容全是程序上的問題,跟可否再審因素--一定是認定事實證據有誤才可以提起只有足認有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才可以民事-提起再審之訴 刑事-聲請再審
【華仔】評論
請教一下:
【娃娃】評論
刑事訴訟法§420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偽證物偽證言/鑑定/通譯誣告裁判變更犯職務之罪已證明or違法失職已懲戒新事實or新證據,應受無罪/免訴/免刑/輕於原罪
【Shrila】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B)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A)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C),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