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201107】評論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第二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0000】評論
●公開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採分段開標者,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