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將新購的手機,交給乙製作手機包膜。乙製作完畢,但於乙將手機交付甲前,該手機卻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報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然可以向甲請求報酬
(B)乙不能向甲請求報酬
(C)乙必須再購買同款手機,製作包膜完畢,交還給甲。但只能請求一次報酬
(D)乙必須再購買同款手機,製作包膜完畢,交還給甲。但可以請求兩次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s1030959(普考上岸】評論

(B) 民法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

】評論

樓上怎麼大家都走§266,這題怎麼看都是承攬契約危險負擔吧....如果要走債務不履行應該是在法律行為做成後履行前所發生者才有辦法(例:甲乙約定好10/22二手車買賣面交,不料在10/18車子因為停車場火災而燒燬),這時候是走民法§225+§266(反正契約還沒履行大家就當夢一場就算了的概念)而本題,甲對乙之包膜施作無法指揮監督,乙就其施作獨立性高,加上題目有提到「報酬」二字,由此可判斷甲乙間應為承攬契約,依民法§508第一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由定作人負擔」。手機的滅失是在乙交付給甲以前(甲尚未受領已包膜完成之手機),且不可歸責於雙方,因此應由承攬人乙來負擔該手機滅失之危險,所以乙必須認賠,不能向甲請求酬勞。

a178885886】評論

姑且先把條文放一旁,用一般邏輯去看的話,怎麼看CD都可以先馬上刪除,尤其是D最扯還給兩次錢...,根本不用考慮,東西都已經在交付前滅失,又何必大費周章買個新的而且還要再次包膜交與甲?直接賠錢了事,這應該才是一般人會做的舉動吧?除非有特殊要求一定非得買新再重包,我是覺得基本沒人會這樣搞吧...;至於A,稍微思考一下應該也不會是正解,我手機交給你包膜,你給我弄不見,我還要再給你錢,這不是很奇怪嗎....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如果照著承攬契約走的話,乙是因不可抗力滅失的,他是承攬人,所以他承擔危險但他不用負責?(我看不太懂第二項)第 508 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那定做人的手機不見了,甲無法求償?除非有應負責任之人(小偷丙),再跟小偷求償。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