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D)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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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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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人事保證契約的意義:在公司,員工多屬財力弱勢族群,通常公司主管會要求員工找保證人作保,以擔保員工未來若對公司侵害的賠償責任,通常對公司的損害金額,都是一筆龐大的數字,為了避免員工無法鉅額賠償,因此立法者特別設計了此種特殊的保證契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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