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評論
行政程序法 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112一定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款:「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瑕疵必須明顯並且重大,缺一不可,否則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只會將其評價為得撤銷。故本款為行政處分相對無效之原因。(1~6款則為行政處分絕對無效之原因)(1) 重大:係指其違反法律或法治國原則嚴重,達到侵害人民權利甚重或沒有任何人可以忍受之程度。(2) 明顯:指以一般人之標準皆得輕易判斷其存在,是如同「刻在額頭上般的明顯」。無效之效果(1)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2)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A.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Alic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