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icia Y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監察院的彈劾不包括總統.副總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七次修憲為因應國民大會廢除後之職權調整,乃由原先的「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修改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換言之,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即須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四項)。至於憲法法庭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程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均尚未因應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