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D)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許鈞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口訣:三人行(.....看完整詳解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 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A)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56-1 條:「I.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 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民法》第 756-2 條第 1 項:「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C)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 三年《民法》第 756-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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