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43.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 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A)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56-1 條:「I.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 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民法》第 756-2 條第 1 項:「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C)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 三年《民法》第 756-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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