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有關證據之說明,何者有誤?
(A)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但於後續審判程序中補正具結,其證言仍得作為證據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可否做為證據
(C)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
(D)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惟得舉反證推翻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什麼是具結?證人一定要具結嗎?有什麼法律效力?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什麼是具結?證人一定要具結嗎?有什麼法律效力?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111企管職員上榜感謝各位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刑訴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什麼是具結?   .....看完整詳解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什麼是具結?證人一定要具結嗎?有什麼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