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C)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30 號 民事判決:「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用戶】努力呀~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B)刑訴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C)刑訴第155條第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民訴第355條第一項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