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1.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 2.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
【Rita Li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考驗,逕予核發新照,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以上或視野 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二)聽覺機能障礙,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三)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其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筆試: (一)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 (二)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三)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 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