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C)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工作。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技術指導工作。四、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外國機構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表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