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四十八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 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