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證券交易法」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有關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B)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C)受贈他人所持有之股票
(D)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請續背面作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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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