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1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