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凜】評論
特製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Jane】評論
審計法(A)第 4 條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B)(C)第 5 條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D)第 6 條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