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十三、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得於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2.在符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限,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3.辦理本項業務所需外匯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指定銀行結購(售),結匯金額毋須查詢且不計入業者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項業務名稱及本行許可函文號。4.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傳送至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