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屋 1 棟,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將其應有部分處分移轉
(B)甲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C)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
(D)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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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arhu0510】評論

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

】評論

釋字第 451 號地上權係以在他★★★★★ ...

羅馬房間記憶法】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451號解釋理由書...亦持相同見解可證。又該號解釋之意旨雖僅論及『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地上權』,惟解釋上不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採多數決之方式設定地上權而有不同。職此之故,部分共有人非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本部同意上開意見。準此,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數人,且該共有人就自己土地取得之地上權因存有法律上之利益,尚不產生與其所有權混同而消滅之問題。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451號解釋理由書...亦持相同見解可證。又該號解釋之意旨雖僅論及『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地上權』,惟解釋上不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採多數決之方式設定地上權而有不同。職此之故,部分共有人非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本部同意上開意見。準此,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數人,且該共有人就自己土地取得之地上權因存有法律上之利益,尚不產生與其所有權混同而消滅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