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詳達】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via】評論
剛看到題目不小心想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Chi Chen】評論
比較:涉外民事法律§47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n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兩岸關係條例§53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