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A)5 日內
(B) 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
(C)  10 日內  
(D) 30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5789
統計:A(60),B(713),C(89),D(12),E(0)

用户評論

Judy】評論

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有可能低於15日,這樣就不能解釋成要在15日內提出吧

lain13413】評論

移民法 38條-2

@@】評論

第38條-2(入出國及移民法)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第一項之人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