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所明定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B)受處罰者之資力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經媒體報導之程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553
統計:A(4),B(24),C(9),D(198),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行政罰法第18條

jason811031a】評論

行政罰法 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