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駁回之事由?
(A)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B)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曾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243
統計:A(5),B(173),C(20),D(27),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B:15日內補正

王貞節】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一、非屬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七、申請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