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關於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法官無法完成審判時,可代替法官之職務
(B)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範圍與法官相同
(C)司法事務官成立之目的,係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之訴訟保障及促進訴訟經濟
(D)辦理拘提、管收以及強制執行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3918
統計:A(1),B(1),C(419),D(43),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