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關於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法官無法完成審判時,可代替法官之職務
(B)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範圍與法官相同
(C)司法事務官成立之目的,係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之訴訟保障及促進訴訟經濟
(D)辦理拘提、管收以及強制執行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3918
統計:A(1),B(1),C(419),D(43),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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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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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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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40-3條 (處理事件所為處分之效力)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