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上面第 16 條前段:「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即所謂的「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前者(「法規」)就是指特別法;後者(「其他法規」)就是普通法。●上面第 16 條後段:「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所謂的「(舊)特別法仍優先(新)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