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 第 66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正、副院長之產生)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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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 第 66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正、副院長之產生)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