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故(A)錯誤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公文程式條例 相關法條
【pin】評論
(A)一般而言,可用「呈」替代「函」 (不行因為對國家元首仍用(呈),國防部軍令系統行文仍依其規定外,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B)要求辦理復文時限,應在「主旨」中說明 (C)公布法規、人事任免、對國家元首,不屬於用函的範圍 (除公布法規、人事任免仍用(令))(D)函稿之署名,為求簡化,首長職銜下僅書姓氏即可,名字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