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我國釋憲實務上對於職業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限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B)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且採行之限制手段確屬必要者,即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C)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須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D)若法律規定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同一處所執業,此一規定係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2979
統計:A(29),B(25),C(15),D(119),E(0)

用户評論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D)若法律規定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同一處所執業,此一規定係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 (X)此屬限制職業執行自由。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D)若法律規定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同一處所執業,此一規定係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 (X)此屬限制職業執行自由。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B)(C)請參照職業三階理論(D)若法律規定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同一處所執業,此一規定係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  釋字711 對執行職業方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