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人民因而所生損失,若已構成特別犧牲,應以下列何種措施處理?
(A) 應以金錢補償人民實際所受特別損失
(B) 應以金錢賠償人民所受所有損害
(C) 應委託相關機關回復原狀
(D) 應委託相關業者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7938
統計:A(5716),B(445),C(60),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反射利益、對於行政上強制執行不服聲明異議後,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用户評論

小葉丁香】評論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藍士奇】評論

行政執行第41條

卓萱】評論

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