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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6條 (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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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7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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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一審採獨任制,二審以上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 (B)一審採獨任制,二審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C)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D)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