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執行拘提
(B)得蒞庭公訴
(C)得實施搜索、扣押
(D)得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1878
統計:A(30),B(381),C(14),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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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