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合議裁判案件,評議時法官陳述意見之次序,下列何者為正確?
(A)受命法官優先,陪席法官次之,審判長最後
(B)資深法官優先,資淺法官次之,審判長最後
(C)審判長優先,受命法官次之,陪席法官最後
(D)資淺法官優先,資深法官次之,審判長最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1558
統計:A(1),B(5),C(8),D(290),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104條: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發表意見之次序)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