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有關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並製作報告書
(B)得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C)得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D)得辦理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709
統計:A(49),B(461),C(11),D(1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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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