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1.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2.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二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Zoë tee】評論
形成權中只有免除權可以附條件
【安ღ】評論
選擇權之行使(§208)為單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