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為何?
(A)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B)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C)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D)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6 條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