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第27條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礦泉水】評論
(A)耕地租佃爭議,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X) 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