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下列何者非不動產之查封方法?
(A)揭示
(B)封閉
(C)斷水斷電
(D)追繳契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7822
統計:A(289),B(85),C(1249),D(305),E(0)

用户評論

【用戶】Foco

【年級】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 (查封不動產之方法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詞之解釋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先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http://www.rclaw.com.tw/post-201-3134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56.下列何者非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方法? (A)查封 (B)拍賣 (C)變賣 (D)強制管理 

【用戶】Shunn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