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書】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3條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 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 公分以上。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 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 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四、儲槽構造:(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
【Leon Yu】評論
第33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