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有免徵稅賦情形者,自承受日起多少年,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75
統計:A(119),B(11),C(297),D(5),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EMY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