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 Yu】評論
公危第14條
【林楓】評論
第 14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一、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二、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